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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研究

2015-12-28分类号:D922.294

【作者】吴太轩  史欣媛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已无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大背景下,商业道德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抽象的商业道德具体化,当前法官普遍适用既有的行业规则或创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来认定商业道德。但是,法官未对援引的行业规则加以分析,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不仅"公益"内涵模糊,且因未提及主观"恶意"而有悖相关法规之规定,这使得当前认定商业道德的规则饱受诟病。行业规则惟有在具有市场合理性,且行为违反的是行业规则的禁止性规定时,方可认定商业道德。此外,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应明晰"公益"之内涵,且强调"恶意"为其适用前提。
【关键词】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  行业规则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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