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行为分类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设计
2016-05-15分类号:D922.22
【部门】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盐城工学院管理学院 青岛大学商学院
【摘要】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是税收优惠的根本目的,而存在营利性行为并不等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有当营利性行为"过度"或营利方式"不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本质才会走向非营利宗旨的反面。因此,政府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所得遵守"一个原则和两个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营利性行为的营利方式和营利"度"的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免税、减税标准,形成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好地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履行社会公益使命。
【关键词】营利性行为 税收优惠 制度设计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营利性行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公益绩效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132)的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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