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2016-08-01分类号:D922.22;F812.42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在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市场价格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参照标准。在使用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待定商品的市场价格时,两个市场价格应具有可比性。如税务机关举不出更具说服力的理由,则只有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具有可比性市场价格的70%时,才能认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在认定"正当理由"时,只要纳税人的行为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且又不具有明显违法或者违反道德之处,税务机关即可认定纳税人具有正当理由。
【关键词】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 正当理由 核定应纳税额
【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税法中溯及既往现象的成因、危害与规制”(项目编号:16ZFG82006)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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