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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税范围的调整

2016-01-01分类号:D922.22

【作者】武辉  张悦  朱梓祯  
【部门】山东财经大学  
【摘要】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至今已近30年,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经济事项进行税收调节,其作用较为显著。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规定的局限性与税收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应。现行《条例》对印花税征税对象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即只对列举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内容广泛,
【关键词】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  税收调节  合同性质  合同内容  书立  税收执法风险  列举法  电子合同  合同类型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基于过程理论的会计准则监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2YJA630078);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ZR2012GM016);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DYC13049)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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