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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约定指导论文等待期间打篮球猝死能否视同因工死亡

2016-04-08分类号:D922.182.3;F842.616

【作者】刘文华  陈荣鑫  王新生  朱燕  
【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摘要】案情简介王某系湖南某高校政法学院教师,2014年上半年,王某上课时间为每周一第7、8节,周四第5、6节。5月14日,王某约学生石某于次日15:30在学校七教学楼门口见面,指导其论文修改。第二天王某第5、6节课下课后,于15:34给学生石某发短信:"怎么没看到你?到五教楼前篮球场找我。"之后,王某自行在学校篮球场参与打篮球。在打篮球过程中,王某突然不舒服,朝队友摆手表示不能再打球后,往回走一步便倒在球场上。周围学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通话时间为15:51),有学生到医务室叫了医生过来,经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08死亡。
【关键词】打篮球  因工死亡  急救电话  通话时间  上课时间  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  教学任务  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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