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风险自留及其豁免的法律规制
2016-09-15分类号:D912.28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2008年后欧盟和美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欧洲议会的修订版的资本要求指令(CRD)及其122a条款和美国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第94l章都对风险自留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在规则中又设定了复杂的风险自留的豁免条款。本文通过对比研究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规则及其豁免条款的设定,探讨对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及其豁免的制度设计。文章提出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中要增加发起自留的灵活性,对一些基础资产质量较高的证券化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风险自留,同时强化信息披露。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自留豁免 规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