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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权的解释论——以2008—2016年再审裁判文书为中心

2016-07-23分类号:D922.5;D926

【作者】曹克奇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年休假权的法律性质应采二分权说中的选择债权说,在构成要件上,对"连续工作"区分三种情况予以分别认定;在休假日期安排上应解释为职工选择权;并对用人单位的给付拒绝权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严格限制;在未休年假救济上,双倍工资报酬性质为工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外,我国现行制度设计过于原则、复杂,未来可考虑增加部分期间带薪年休假制度、确立禁止假期赎买规则、简化构成要件、明确休假日期的确定和证明规则、统一休假基准以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  劳动基准  工作时间  年休假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11AFX009)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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