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劳务派遣单位未成立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6-12-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李鑫超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称于2010年5月经老乡介绍到天津某公司工作。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申请人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后来知晓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据此将该用人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称,在职期间一直是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工资,工作服上面标有该公司的字样。被申请人(济宁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于2011年5月17日成立,确与天津某公司订立过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书,期限分别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及2015年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服务  被申请人  在职期间  日及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