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6-11-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称:2015年3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上班2周后,张某向公司请假看病,2个月后回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已经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则称:张某上班2周后,即与公司请假,后公司发现张某系看精神类疾病,且精神病医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 劳动合同 仲裁申请 合同解除权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权利 录用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 医疗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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