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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业病待遇

2016-12-08分类号:D922.5;D920.5

【作者】栾居沪  
【部门】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原为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其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0月在铸造车间从事造型工作,1998年10月至2004年4月在该公司铸造车间从事浇铸工作,在这近九年多的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受到有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2004年4月,赵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14年9月,申请人突然病发住院,经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肺部占位待查及肺部感染",CT胸片诊断为"肺部占位、双上肺大阴影"。后又于2014年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  劳动合同  机械制造公司  铸造车间  职业病医院  与某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  聘用合同  肺部感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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