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多次通知解除的有效认定
2016-06-08分类号:D922.5;D920.5
【部门】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周某2010年4月1日开始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约定工资4500元/月。2015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7月、8月均未按时足额支付周某工资。2015年9月5日,周某未正常上班并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某公司:本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9月6日,周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关键词】劳动合同 身体原因 公司人事部 解除合同 合同赔偿金 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 解除权 协商一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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