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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职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需要承担认为是工伤的基本举证义务

2016-09-08分类号:D922.55;D920.5

【作者】周乐  
【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工伤认定申请人祁某的妻子余某(女,1969年1月出生,2014年12月27日死亡)是海宁市某手套有限公司职工,担任缝纫车间主任和样品师傅,第三人地址为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林家角30号,余某家庭住址为同村转桥头11号,两地相距驾驶摩托车七八分钟路程。2014年12月26日15时30分许,余某向公司总经理许某请假要求提前下班,经同意后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公司,当日晚21时26分,余某驾驶二
【关键词】二轮摩托车  上林村  周王庙镇  认定程序  家庭住址  七八  举证责任  工作时间  事故伤害  交通事故认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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