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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保费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2016-03-08分类号:D922.55

【作者】肖建军  刘玲  
【部门】湖南省汉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修布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621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关键词】工伤保险  停工留薪期  工伤待遇  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  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  基金支付  认定机构  仲裁裁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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