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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与劳动关系处理(下)

2016-06-08分类号:D922.5

【作者】周国良  张朴田  何日升  綦晓声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摘要】四、协商变更能否变更劳动关系主持人:我们继续上期的讨论。公司认为,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但协商不成。而公司所谓协商的内容是为李某提供某交通服务公司的工作机会。对此,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这只能视为提供就业信息,不能视为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观点二认为,如果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可以认可为属于协商变更。那么,劳动合同变更应该如何认定呢?协商变更是否可以变更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  三方协商  整体转让  劳动者权益  协商一致  劳动立法  交通服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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