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基准立法体例的反思和路径选择
2016-06-08分类号:D922.5
【部门】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目前的劳动基准立法体例不同于一般的综合立法体例或分散立法体例,有其独有的特点,存在劳动基准母法缺失、形式杂乱松散且尚未进行体系化立法、立法位阶总体较低且政策性较强等问题。本文认为,劳动基准分散式立法体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在分散立法体例下,需要对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特殊群体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基准的主要立法事项进行立法规划,遵循一定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劳动基准主要事项的立法次序。
【关键词】劳动基准 立法体例 综合立法 分散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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