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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能胜任工作”之“不能胜任”

2016-06-08分类号:D922.5

【作者】仲明维  
【部门】江苏省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该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调岗的权利,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在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末位淘汰制  工作岗位  劳动仲裁  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标准  现实操作  工作失误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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