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劳动关系管理中规章制度的转化
2016-07-08分类号:D922.5
【部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关于民主程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关键词】母子公司 劳动争议案件 职工代表大会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会组织 违纪处理 用人单位 模具公司 行政法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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