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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自治中的劳动者“自赋权维权模式”——以广州利得鞋业公司集体劳动争议为例

2016-04-23分类号:D922.5

【作者】陈步雷  陈朝闻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安徽省怀远县委党校  
【摘要】我国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出现的工人自发推选谈判代表、争议行为代表的实践模式,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中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技术方法等要素具有较显著的制度创新,可界定为"自组织、自赋权维权模式"或"工人代表制"。它是原创性的、哈耶克理论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具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法理、逻辑的支撑。它具有使无序的群体性争议向有序的集体性争议转化的自组织功能,为集体性与工人理性维权模式提供了微观的生产机制和可靠证据,个案式、短暂性解决了"集体性"难题,具有自我赋权、寻求正当性的合法化趋向;有启动劳资集体谈判等程序性功能,但难以单独解决实体性法律问题。对其应予以法治化调整,并可利用其推...
【关键词】自赋权维权模式  工人代表制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行动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劳动关系多元转型的法治化调整机制研究”(14BFX181)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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