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防范生态环境损害的必然选择
2016-04-25分类号:D922.68;D262.3
【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摘要】文章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定义为行为人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并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和理论创新,认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科学认定、终身追究以及过错归责为主,无过错归责例外的原则;责任追究机制的构成应当包括责任追究的对象、追责的主体、追责的范围、启动机制、责任类型、追责的形式、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从不同的责任追究对象出发,论述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损害 防范 制度设计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研究”(编号:14AGL006)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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