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劳动合同欠缺部分必备条款是否有效

2016-12-08分类号:D922.52

【作者】郭媛  
【部门】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2015年9月进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两项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在岗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2016年4月,张某与该市政工程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张某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关键词】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  强制性规定  协商一致  合同无效  工作时间  仲裁委员会  市政工程  违反法律  劳动行政部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