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欠缺部分必备条款是否有效
2016-12-08分类号:D922.52
【部门】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2015年9月进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两项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在岗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2016年4月,张某与该市政工程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张某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关键词】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 强制性规定 协商一致 合同无效 工作时间 仲裁委员会 市政工程 违反法律 劳动行政部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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