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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FTA中投资仲裁庭的权力约束机制述评

2016-05-25分类号:D996.1

【作者】李庆灵  
【部门】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是中澳FTA的核心条款之一。中澳两国晚近所处的情况相似,均身兼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且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有过被诉的经历,故在接受国际仲裁机制的问题上,两国的立场日趋一致。这一立场体现在两国新签署的FTA之上。在普遍接受国际仲裁机制的同时,为避免国际仲裁庭滥用其授权,中澳FTA步步设防,构建了一个多元化、体系化的权力制约机制。
【关键词】中国-澳大利亚FTA  投资仲裁庭  权力约束机制
【基金】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5BFX196); 2014年度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科学研究启动基金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的审查标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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