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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三)——视障人士获取电子格式文字作品的立法例考察

2016-07-20分类号:D971.2;DD913

【作者】肖冬梅  蒋林君  
【部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文章考察"获取电子书格式文字作品"的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维护视障者平等获取电子格式文字作品的权利。美国DMCA首次临时例外纳入文字作品,5次修改都保留文字作品的例外规定。剖析法定因素、非侵权性使用、不利影响和适用主体4个博弈焦点,解读该条款的演进与主要内容,可知规避技术措施获取电子格式文字作品,规避主体须为视障者或被授权实体;视障者须合法获得作品复制件且权利人已获得适当报酬,被授权实体须合法获得并使用作品,方可规避"阻碍朗读功能或妨碍读屏软件、其他应用或者辅助技术的电子格式文字作品"的技术措施,且被授权实体规避行为的对象限于非戏剧类文字作品。
【关键词】技术保护措施  临时例外  视障者  电子书  电子格式  无障碍格式版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AZD113)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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