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共同过失犯罪
2016-01-15分类号:D924.1
【部门】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刑法界对于共同犯罪理论的通说长期以来被"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模式所束缚,这也使得任何关于过失的犯罪行为主体被定义为单个要素。这种看似合理的模块式的犯罪剖析,其实质是对共同犯罪的机械式的误读,它割裂了犯罪整体论的思想,片面地从文字含义来理解共同犯罪。因此,可以从犯罪的原点(逻辑结构)和司法运用两个方面,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重塑其结构。
【关键词】共同过失 法律受众 刑事责任 注意义务
【基金】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YCSW2015011)
【所属期刊栏目】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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