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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欺诈与消费欺诈“接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03-25分类号:D923.8

【作者】杨莉萍  
【部门】河南工业大学  
【摘要】在《价格法》中价格欺诈行为的民事救济只是损害赔偿,而消费欺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以获得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法》中可以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利益关系的指引下当事人会将价格欺诈与消费欺诈串联起来形成一条诉讼通道。但是,由于一些原因,这条通道上存在一些观念上和制度上的障碍。有必要清除这些障碍,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关键词】价格欺诈  消费欺诈  消费维权  惩罚性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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