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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买方单方变更权研究——以海上钻井平台建造为视角

分类号:D923.6

【作者】刘伟军  
【部门】广州航海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  
【摘要】海上钻井平台的建造具有定制品之特征。为保障完工后的海上钻井平台符合其营运目的之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赋予买方单方变更权。买方单方变更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定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单方变更权不构成经济胁迫、不正当影响,也不受制于对价制度和既存义务规则,但买方单方变更权之行使应仅限于不可抗力之情形,且建造方有权要求海上钻井平台建造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应对其行使单方变更权而导致的合同价格变动、交付日期迟延作出相应的变更。
【关键词】海上钻井平台  请求权  意定形成权  买方单方变更权  经济胁迫  对价  不正当影响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15ZDB178)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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