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标识共存的法律规制
2016-08-10分类号:D923.43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商业标识共存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有效路径,其可分为商业标识协议共存与商业标识法定共存两种类型。从成因上看,商业标识共存既是商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基于现有商业标识多头立法下的无奈选择,亦是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上适用的结果。考虑到商业标识形态下符号表达的有限性,以及保护财产利益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当准予商业标识间的共存,商业标识共存具有正当性。商业标识共存之认定应从四个方面入手,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商业标识使用所形成的市场格局,允许经过善意、规范性使用的商业标识共存。
【关键词】商业标识 共存 商标法 考量因素
【基金】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项目编号:HDZF2016-1-002; 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项目编号:N°P698971C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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