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其招用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2016-01-08分类号:D922.5
【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他人从事建筑工作的,"包工头"与受雇者之间成立的是非法用工或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包工头"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受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包工头 非法用工关系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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