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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2016-05-25分类号:D922.68

【作者】况文婷  梅凤乔  
【部门】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摘要】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制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责令赔偿  行政命令  行政责任形式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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