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性环境污染的权责划分与保险补偿
2016-09-20分类号:D922.68
【部门】广东金融学院华南金融研究所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受害者具有向侵权方索取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赔偿标准,在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划分也存在很大争议,特别在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潜伏期比较长的环境侵权类型中,受害人申请索赔时可能面临侵权主体已经破产倒闭,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发生。本文分析认为,累积性环境污染与职业病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参照工伤保险中针对职业病人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此外,为了确保所有累积性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申请索赔时不受侵权企业是否存继或者赔付能力不足的影响,建议根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收取环境污染保险费,进而构建多层次的累积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向遭受累积性环境污染...
【关键词】累积性环境污染 保险补偿 环境保险费 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职业病
【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广东‘双转移’的环境风险循环扩散效应与环境污染保险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A03031366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国制造业研究院开放课题“环境规制对制造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企业层面数据的视角”(项目编号:SK20120200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环境效应测度及补贴政策调控研究”(项目编号:7120303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基于农村环境保护视角的中国农业保险绿色补贴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062)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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