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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建议

1998-10-15分类号:F752

【作者】李静
【部门】华东理工大学
【摘要】1986年12月,我国海关总署颁发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在原产地领域的规定,海关在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时有以下两种标准:一是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生产或制造国即为原产国;二是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或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为:《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发生改变,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以上。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进口货物  进出口税则  税号  原产国  制造国  原产地证书  进料加工  加工增值  出口产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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