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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与豁免探讨

2015-04-10分类号:F832.51;D922.28

【作者】朱庆  
【部门】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上市公司以竞价回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通常会产生正向股价效应。这一股价效应是否可以理解为发行公司对自身股价的操纵存在疑问。从操纵市场一般原理分析,答案似乎是肯定的;而从竞价回购自身的特点来看,法律似应对其给予更多的宽容。为协调这一冲突,我国法律应区分三个地带分别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引入竞价回购的"安全港",创建"白色地带";慎用操纵市场责任,缩减"黑色地带";配置"安全港"之外竞价回购的系列规则,武装"灰色地带"。
【关键词】股份回购  操纵市场  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  安全港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股票市场连续交易“三个地带”的监管法制研究:操纵市场视角》(10YJC82018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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