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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关键“补位”——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

2015-10-10分类号:F812.45;D922.2

【作者】章辉  
【部门】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是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部门及地方规章构成的一个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财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虽然较好地保障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开展,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由于中间层次即实施条例的缺位,给政府采购实践带来很多困扰,有时甚至无所适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我国政府采购  中间层次  采购制度  地方规章  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  补位  最低评标价法  集中采购机构  
【基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评价研究;项目批准号:12BJY146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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