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关键“补位”——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
2015-10-10分类号:F812.45;D922.2
【部门】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是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部门及地方规章构成的一个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财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虽然较好地保障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开展,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由于中间层次即实施条例的缺位,给政府采购实践带来很多困扰,有时甚至无所适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关键词】我国政府采购 中间层次 采购制度 地方规章 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 补位 最低评标价法 集中采购机构
【基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评价研究;项目批准号:12BJY146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财政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