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筹划
2015-10-20分类号:F812.42;F49;F275
【部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针对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从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两方面入手。
【关键词】软件企业 增值税 即征即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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