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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问题解答之二

2015-02-05分类号:F812.42;F326.25;F302.6

【作者】王建安  蔡雪晴  
【部门】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要】1.我单位是林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解决职工和家属冬季取暖问题而购进取暖用煤(对方已按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每个职工的部分按成本价由企业和职工各承担一半。请问: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还有剩余的煤又按成本价销售给了个人,那么这部分煤的销售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关键词】视同销售  林业企业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扣税  购买方  铁路运费  货物运输业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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