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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试乘试驾车涉税业务处理

2015-12-05分类号:F812.42;D922.22

【作者】薛东成  司传煜  
【部门】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邹城市财政局预算科  
【摘要】汽车销售4S店将采购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转为试乘试驾车时,因为上牌需要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对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进项税能否抵扣?自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一定要作为销售业务处理?销售试乘试驾车如何计算增值税?这些问题是税企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本文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营改增"前后试乘试驾车涉税业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  试乘试驾车  财税处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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