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下政府交通基础设施类资产会计核算
2015-09-10分类号:F810.6
【部门】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根据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大部分交通基础设施并未作为资产在政府会计中完整反映,它们的客观确认、计量与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政府基于公共受托责任观也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和可靠的会计信息,以反映政府财务管理情况。本文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类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对遗留下的政府交通基础设施和新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初始计量时计量属性的选择进行了论述,引入了重置成本法,在其后续计量中对折旧年限的确定提供了一种新方法,并讨论了后续支出中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划分标准。
【关键词】政府交通基础设施 权责发生制 会计核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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