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注销企业资产收益的纳税主体
2015-12-01分类号:F812.42
【部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摘要】一、已注销企业不应再作为纳税主体(一)已注销企业不具备税收权利能力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被注销企业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同时,税收权利能力也相应终止。(二)已注销企业不具备税收行为能力税法是建立在民法等私法所创建的社会经济秩
【关键词】纳税主体 税收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终止 登记要件主义 法人人格 民法通则 登记机关 注销登记 十六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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