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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役权的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启示

2015-01-25分类号:F326.2;D923.2

【作者】吴叶  张红霄  
【部门】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权改革在于使农户获得物权性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采伐权成为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权利,而我国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着限额指标、复杂手续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使得森林生态公益与农户私益产生冲突,而行政地役权兼具公私双重属性,能够为解决这一冲突提供可行性途径。以俄罗斯、美国和意大利有关行政地役权的立法实践为例,从设立规则、权利与义务、权利保障等方面总结了国外行政地役权的制度优势,旨在探讨对我国现行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制度改革作借鉴。
【关键词】行政地役权  林木采伐管理  规则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研究”(编号:10AJY006)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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