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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中政府作用分析——基于林业合作社的研究

2015-11-25分类号:F326.2

【作者】林丽梅  黄森慰  郑逸芳  
【部门】福建农林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摘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是解决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林地细碎化和林业经营规模效益低下问题的创新举措。从林业产业弱质性、正外部性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制度安排上的公共物品特性等方面进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中政府作用的理论分析。以林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从政府资源配置的调节、创新制度的供给、公共服务的提供、运行机制的监管等方面论述政府对林业合作社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机理。基于此,提出政府应首先明确职能定位,进而强化示范引导,扩大和完善公共政策供给,通过整合管理职能,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实现规范发展。
【关键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政府作用  林业合作社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林农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机理研究”(编号:7117303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农户林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机理研究:福建; 江西与浙江案例研究”(编号:70973020);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流转效率及影响机理研究”(编号:2014C025)
【所属期刊栏目】林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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