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适度规模的确定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2015-11-23分类号:F321.1
【部门】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摘要】土地经营规模过小或过大都无法满足我国农业和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规模的确定需要有科学的依据。在适度规模的不同判断标准中,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性收入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比较指标,应用中需要考虑区域差异和动态性。本文依据该指标并结合河南省的数据计算出2013年河南省的适度规模为农村劳动力人均经营72亩,2023年为农村劳动力人均经营110亩。经济越发达、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性收入越高的地方的农村劳动力人均适度经营规模就越大。由于受就业压力影响,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过程需要很长时间,在此过程中政府既要有足够耐心又要采取合理引导措施,尤其要保护粮农的利益。
【关键词】土地经营 适度规模 土地流转 粮农利益 收入水平
【基金】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实验区土地制度创新与河南实践”(编号:15240041015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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