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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财税处理实例分析

2015-12-15分类号:F301;F812.42

【作者】靳万一  任二营  
【部门】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  
【摘要】一、案情介绍有一块"毛地"需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净地)后出让。经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A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完成该块土地前期开发,并答应完成前期开发后,即将该块土地出让给A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块土地150亩,每亩土地出让金为130万元,总计为19,500万元(150×130)。A公司,由于自身财力不足,中途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定联合注册成立一个AB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完成该块土地房地产开发。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关键词】前期开发  土地征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  毛地  自身财力  在建项目  安置补偿  应交税费  教育费附加  建筑物施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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