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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有产权视角的小产权房治理探析

2015-12-15分类号:F299.23

【作者】商晨  
【部门】浙江财经大学  
【摘要】小产权房的治理困境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43条的规定,除乡镇集体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村公共设施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相比而言,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产权得不到国家法律承认。所以叫"小产权房"。尽管明显是违法的产物,但随着大城市房价的一路走高,小产权房开发依然如火如荼。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并非无动于衷,如:2007年~2012
【关键词】小产权  共有产权  法律承认  治理困境  村公共设施  商品房价格  保障房  非国有  自住需求  大城市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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