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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处理

2015-12-05分类号:F275

【作者】骆剑华  
【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摘要】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不超过5年递延分期确认其转让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原计税成本为基础,每期递延确认转让所得调增该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本文主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不同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会计基础  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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