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之探究
2015-10-10分类号:D956.5;DD912.28
【部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转化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及其实施指令而经修正的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总条例中,并辅以《货币及金融法典》。法国投资服务机构在区分客户类别并主动或被动调整其分类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这是投资服务机构和客户间订立协议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客户知情权的立法保障。投资服务机构通过适宜性评估或适当性评估全面客观了解其客户,继而履行"最佳执行"要求。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 客户分类 最佳执行
【基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3年度法学博士点申报科研专项“论欧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项目编号:Z085FX13026)和“上海地区金融创新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项目编号:Z085FX13027);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4年“十二五”内涵建设项目(第二轮博士点建设推进专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外包制度研究”(项目编号:Z085FX14002)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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