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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优势证据的适用

2015-12-08分类号:D920.5;D922.55

【作者】何斌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陈某2005年8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自述2015年6月14日在某机械有限公司搬运柴油机时被撞伤,受伤后报告了本车间的班长和副班长,在当天上午10时左右到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第5掌骨骨折,还提供了另一车间二名工友(张某和王某)写的证明,证明内容是俩工友听陈某说6月14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当地人社局受理后,向公司发
【关键词】掌骨骨折  人社  二名  工作原因  传真件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  调查核实  举证责任  复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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