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由事转企”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
2015-12-08分类号:D920.5;D922.52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原系一名部队文工团的舞蹈演员,2002年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武警部队政治文工团工作。2005年从部队复员以后,经考试成为当地某歌舞团的一名舞蹈演员。2011年,该歌舞团进行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改革,经过上级批准,核销了原来的事业编制,与全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歌舞团与李某签订的是一份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
【关键词】劳动合同 舞蹈演员 上级批准 聘用合同 事业编制 企业单位 劳动法律法规 日至 人事法规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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