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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违法是否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15-12-08分类号:D920.5;D922.52

【作者】蔡东  
【部门】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唐某于2012年12月由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期间分别两次与A公司签订了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和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劳务派遣合同书。2014年10月,A公司书面通知唐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唐某认为,A公司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于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  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公司  汽车驾驶员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日至  劳动仲裁  必备条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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