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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无效

2015-12-08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程立武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谭某于1990年自持档案,将档案转入被告北京市某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后档案由被告公司保管。2001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的失业人员情况表中失业原因一栏中记载的内容为"自动离职"。2001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处理决定》,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此后,被告将原告的档案转至北京市某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
【关键词】档案保管  处理决定  自动离职  劳动服务公司  失业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职业介绍  劳动合同  职工档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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