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无效
2015-12-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谭某于1990年自持档案,将档案转入被告北京市某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后档案由被告公司保管。2001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的失业人员情况表中失业原因一栏中记载的内容为"自动离职"。2001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处理决定》,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此后,被告将原告的档案转至北京市某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
【关键词】档案保管 处理决定 自动离职 劳动服务公司 失业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职业介绍 劳动合同 职工档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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