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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空地”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探讨

2015-12-15分类号:D922.29

【作者】曲健  刘文君  
【部门】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按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房屋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简称"空地"),是不能转让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适当调整,即"空地"应允许转让。理由如下:从立法目的来看,不需要限制"空地"转让该条文立法目的是保障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限制受让人"炒地"牟利,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在立法当时确实需要该项规定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关键词】工业用地  受让人  房屋开发  出让方式  成片开发  闲置土地处置  国土资源  抵押权人  开发利用  房地产评估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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