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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时不必强求公司披露

2015-07-10分类号:D922.287

【作者】缪因知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证券重大相关信息应该及时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发展出了另一条标准,原则上要求股票交易价格有异常波动就披露,不论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所知,不论相关信息是否成熟、确定。这不符合对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判定标准的一般法理认识,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披露负担,并由于释放了不确定、不成熟的信息,而可能增加市场波动。对于未达到重大性披露标准的信息,公司应有更多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披露,而不应受外部交易有无异动的影响。对股价异常波动的治理应通过其他综合途径。
【关键词】股价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  重大信息判定标准
【基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则评估”项目部分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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